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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「雲林縣綠能豬場及家禽飼養減廢、資源再利用等設施(備)補助要點」第一點、第三點及第四點,名稱並修正為「雲林縣畜禽場減廢再利用設施設備補助要點」,自即日生效,請 查照。

刊登日期:2016/4/13
發文日期:2016/4/13
發文字號:府農畜一字第1052507913號
主旨:修正「雲林縣綠能豬場及家禽飼養減廢、資源再利用等設施(備)補助要點」第一點、第三點及第四點,名稱並修正為「雲林縣畜禽場減廢再利用設施設備補助要點」,自即日生效,請 查照。
說明函: 檢送修正「雲林縣畜禽場減廢再利用設施設備補助要點」1份。
正本:本府各單位(本府農業處、本府行政處除外)、本府所屬一級機關、本府所屬二級機關、雲林縣斗六市公所、雲林縣斗南鎮公所、雲林縣虎尾鎮公所、雲林縣西螺鎮公所、雲林縣土庫鎮公所、雲林縣北港鎮公所、雲林縣古坑鄉公所、雲林縣大埤鄉公所、雲林縣莿桐鄉公所、雲林縣林內鄉公所、雲林縣二崙鄉公所、雲林縣崙背鄉公所、雲林縣麥寮鄉公所、雲林縣東勢鄉公所、雲林縣褒忠鄉公所、雲林縣臺西鄉公所、雲林縣元長鄉公所、雲林縣四湖鄉公所、雲林縣口湖鄉公所、雲林縣水林鄉公所
副本:本府行政處(法制科)、本府農業處
附件:
  • 雲林縣畜禽場減廢再利用設施設備補助要點